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杨某甲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公开版)_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泉鲤检一部刑不诉〔2021〕Z1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甲,男,200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032002********,汉族,大专文化,泉州**学院学生,户籍所在地与现住地均为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巷**号。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0年8月21日被泉州市公安局鲤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5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泉州市公安局鲤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甲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0年12月2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被不起诉人杨某甲至鲤城区**路**号招商银行网点开办卡号62148360********的银行卡,并将上述银行卡及绑定的手机卡等以人民币500元(币种下同)的价格出售给他人。后该银行卡被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的犯罪分子用于资金划转,共计汇入2631113.2元,汇出2588009.19元,其中包括接收被害人郭某某汇入的10004.23元。

同年8月20日,被不起诉人杨某甲接电话通知,主动到泉州市公安局鲤城分局办案中心配合调查,归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其亲属代为退出违法所得500元,连同上述银行卡暂扣于公安机关。

另查明,2020年6月30日,被不起诉人杨某甲毕业于泉州市**学校,现就读于泉州市**学院**系**专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到案经过、户籍证明、工作说明、银行交易明细、在校期间表现证明等书证,证人杨某乙等人的证言,辨认、提取笔录、扣押清单,被不起诉人杨某甲的供述。

本院认为,杨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偶犯,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退出违法所得,主观恶性、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甲不起诉。

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银行卡一张、违法所得500元,由泉州市公安局鲤城分局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8日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三十七条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它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七条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案件,应当同时对侦查中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解除查封、扣押、冻结。对被不起诉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处分或者需要没收其违法所得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检察意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有关主管机关应当将处理结果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第一百八十一条 对于人民检察院依照本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作出的不起诉决定,被不起诉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人民检察院申诉。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复查决定,通知被不起诉的人,同时抄送公安机关。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