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长天检刑检刑不诉〔2020〕89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甲,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5251997********,汉族,大专文化,无职业,住湖南省邵阳市洞口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0年6月10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7月15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甲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0年9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因案情复杂,本院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10月16日至2020年10月30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至2020年6月间,被不起诉人杨某甲根据同案犯吴威的安排在**小区与李某甲一同管理该组织发送赌博网站广告信息设备的仓库,具体负责电话号码、猫池的出库入库,安装猫池、电话卡测试工作,个人违法所得4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电话卡及插卡器等犯罪工具照片;2.书证:接报案登记表、受案经过、抓获经过、立案决定书、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群发赌博网站广告模板、电脑提取业务数据及统计、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悔过书、承诺书、学籍证明、被告人向某某手书情况说明、刑事判决书、户籍资料等;3.同案犯的供述:同案犯周某甲、王某甲、李某甲、王某甲、骆某某、江某某、朱某甲、朱某乙、熊某某、刘某某、胡某某、吴某甲、文某某、吴某乙、向某某、宋某某、李某乙、王某乙、曹某某、谢某某、肖某某、周某乙、李某丙、杨某乙的供述和辩解;4.被不起诉人杨某甲的供述和辩解;5.公安机关提取部分涉案网站投注及存取现金视频光盘。
本院认为,杨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已签字具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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