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湘阴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湘阴检一部刑不诉〔2021〕8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甲,女,199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9811996********,湖南省沅江市人,汉族,大专文化,无业,现住沅江市**路**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7月25日被湘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湘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0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补充侦查一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3月,同案人李某某(已起诉)等人以深圳市**科技有限公司(下称“**”,法定代表人张某某)为依托,开发运营“**”手机软件(下称“APP”)。该APP包含“麻将”、“斗地主”、“跑得快”等棋牌模式,玩家以货币对输赢结果进行结算,且可以自由设置大小不同赌注的棋牌房,**以“房费”的方式,从棋牌赌局中抽水获利。**通过在各城市广场以免费发放礼品等方式,吸引群众扫描二维码下载“**”APP,再由其吸收玩家建立微信群成为“群主”。同时,**主动给群主提供激励资金,供群主发展、管理、引导玩家在该APP上进行各种棋牌赌博,并将棋牌赌局中抽水获利的近70%返利发放给群主。
2019年5月,同案人彭某某(已起诉,系被不起诉人杨某甲的丈夫)成为**的群主,通过微信朋友圈的方式推广“**”APP,并建立微信群引导、管理玩家使用该款APP进行棋牌赌博。经查实,彭某某从**提现“房费”返利共计人民币2634457.48元,其个人获利人民币40余万元。
2019年6月,杨某甲明知彭某某建立微信群引导、管理玩家使用**APP进行棋牌赌博,而提供自己的中国银行卡(尾号1624)给彭某某,用于从该APP提现“房费”返利。经查实,该银行卡共计接收返利人民币295793元。
2020年7月24日,被不起诉人杨某甲被抓获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银行流水记录、户籍资料等书证;2.证人杨某乙、肖某某等人的证言;3.同案人彭某某的供述;4.被不起诉人杨某甲的供述;5.提取笔录。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杨某甲仅提供自己的银行卡给彭某某用于接收“房费”返利,并未帮助彭某某引导、管理玩家使用“**”APP进行棋牌赌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有坦白情节,且系初犯,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杨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杨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湘阴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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