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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甲开设赌场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检察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钦南检刑不诉〔2020〕53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甲,男性,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528021969********,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住**镇**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5月8日被钦南公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钦州市公安局钦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7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份下旬,杨某丙和“猪肉婆”(杨某乙)合伙商量开设一个赌场, 提供赌博场地、赌具、台凳、纽扣等让别人来参赌从中抽头渔利。杨某丙负责赌场事宜,杨某乙负责租车并请人开车拉客到赌场内参与赌博,赌场的股份杨某丙占7成,杨某乙占3成。杨某丙找到赌具和赌场的位置后,在钦州市钦南区**镇**村后面山头开设两个点,在靠近钦州市钦南区**镇的一个搅拌站进去的一个鱼塘旁的空地,钦州市钦南区**镇**小学进去长江岭附近的一个鸭塘旁棚子内,还有一个是在防城滩营乡的一个山头处各开一个赌摊。杨某丙找来“陈四”、“大伯”和被不起诉人杨某甲帮忙,“陈四”负责赌场内输赢钱的赔付,“大伯”负责放风。杨某乙就负责租车,找赌客,并由被不起诉人杨某甲、陈培滨开车拉赌客去赌场参赌,而被不起诉人杨某甲、陈培滨、“陈四”、“大伯”等人每天工钱是200至400元不等,由杨某丙或杨某乙负责支付;赌场从3月9日开始运作,以“抓摊”的方式进行赌博的,参赌的人每赢100元就从中抽水5元作为赌场的盈利,每隔1、2天,就搬到另外的摊点再招揽赌客来参赌,每天到赌场的参与的人员大约有20至30人次,赌场每天大约是14时开始赌博,到18时结束。2020年4月9日17时许,钦州市公安局钦南分局民警在钦州市钦南区**镇**小学进去长江岭附近一个鸭塘旁边的棚子内,现场查获涉赌人员15人并缴获一批赌具。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甲的上述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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