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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甲开设赌场案)_湖北省监利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监利市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监利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鄂监检一部刑不诉〔2020〕57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甲,曾用名杨某乙,男,197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425197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监利县**镇**村**号,住**镇**村**组**号。因殴打他人,于2018年8月被监利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因其为赌博提供条件,于2020年5月被监利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0月9日被监利市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监利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0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6、7月期间,杨某甲、彭某某(已起诉)、陈某甲(已起诉)、江某某、毛某甲等人在**镇**村、**村、**村等地开设赌场,采用押宝的方式进行聚众赌博活动,起注100元,每场赌博邀约三十多人参赌,赌场以抽头子的方式营利,每场赌博获利逾万元。彭某某为赌场主要组织者,提供赌博场所,邀约赌场老爷及其他普通参赌人员,组织人员为赌博放哨,被称为赌场“校长”;江某某为赌场老爷公司成员,老爷公司负责在赌场摇宝,为主要参赌方,被称为赌场“老爷”或“皇帝”;毛某甲为赌博寻找一次场所并多次参与赌博下注;陈某甲、杨某甲均受赌场负责人彭某某安排在赌场上做腰场,负责在赌桌上为赌场抽头获利。其赌场先后在**镇**村**组陈某乙家中赌博四天,每天两场,下午一场,晚上一场,赌博八场;**镇**村**组刘某某家赌博一场;**镇**村**组毛某乙家赌博二场。共计开设赌场11场次。杨某甲获利一千元左右,陈某甲获利一千元左右。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甲的上述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应处三年以下刑罚,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不再追诉。据此,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的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二)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监利市人民检察院申诉。

    湖北省监利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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