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大检一部刑不诉〔2020〕132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甲,男,彝族,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221983********,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贵州省大方县**镇**村**组,现住贵州省大方县**镇**村**组。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4日被大方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2月20日经我院批准逮捕,2019年12月24日被大方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大方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4月至7月以来,杨某乙(已判)先后在大方县三元乡、对江镇、六龙镇、雨冲乡、凤山乡、长石镇、达溪镇、金海湖新区双山镇等地开设流动赌场,邀约赌博人员以“跌十三”方式进行赌博并从中抽头渔利,雇佣杨某丙、陈某某、杨某甲作为放哨人员,雇佣詹某某开车接送赌客,雇佣张某某作为踩点人员。2019年7月19日,大方县公安局在大方县三元乡群丰村上下河组一山坡上将正在赌博的罗某某等二十余人当场查获,现场查获赌资70380.00元。
杨某甲于2020年7月19日被大方县公安局抓获归案。
本院认为,杨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行为,但其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3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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