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拉特旗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达检一部刑不诉〔2020〕Z24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甲,曾用名杨某乙,男,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722196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达拉特旗**镇**村**号,住同户籍地,系无业。2020年3月17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达拉特旗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李翔,内蒙古业大律师事务所;李军,内蒙古匡宇律师事务所。
本案由达拉特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7月24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本院于2020年8月11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同年9月11日重新移送。
达拉特旗公安局起诉意见书认定:
犯罪嫌疑人马某某伙同李某某、杨某甲、田某某、王某某、高某某(已死亡) ,在达拉特旗**镇**村租用杨某甲的房子组织不特定人员进行赌博,经公安机关进一步侦查查明,在马某某等人开设的赌场内累计参赌人数达27 人。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达拉特旗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项之规定,决定对杨某甲不起诉。
达拉特旗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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