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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甲开设赌场案)_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红检刑不诉〔2020〕293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甲,曾用名杨某乙,女,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2031985********,汉族,大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水城县**镇**社区,现住水城县六枝特区火车站**市场。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遵义市公安局红花岗分局决定,于2020年6月18日被遵义市公安局红花岗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以无逮捕必要不批准逮捕,于2020年7月24日被遵义市公安局红花岗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遵义市公安局红花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底至6月中旬,被不起诉人杨某甲在一个微信名为“孑然一身”之人介绍下,邀约多人通过其提供的二维码下载“开心好友棋牌”APP后,将上述人员拉进该APP亲友圈赌博,并从中抽头获利约5000元。其间,杨某甲通过微信转账,代参赌人员向“孑然一身”兑换APP积分作为筹码投注和代参赌人员向“孑然一身”将APP内积分提现。案发后,杨某甲主动上交违法所得5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微信聊天记录及转账记录、“开心好友棋牌”APP结算明细及赌博规则、银行凭证、户籍信息、抓获经过;2.证人雷某某、危某某的证言;3.被不起诉人杨某甲的供述;4.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杨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鉴于其认罪认罚、系初犯,主观恶性较小,已上交违法所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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