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沪青检刑不诉〔2021〕9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甲,男,1959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102291959********,汉族,初中文化,退休,住青浦区**镇**村**号。2020年8月25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由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0月12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2月3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并告知被不起诉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下旬至2020年8月24日期间,被不起诉人杨某甲为牟利,多次在其位于上海市青浦区**镇**村**号的家中开设“牌九”赌博形式的赌场,并按次从“庄家”处收取数十元不等的好处费。2020年8月24日下午,民警在其家中当场查获五名赌博人员,查扣赌具牌九一副、赌资人民币4,692元。
被不起诉人杨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被不起诉人杨某甲的供述、证人张某某、王某某、庄某某、汪某某、杨某乙的证言证实,被不起诉人杨某甲实施上述开设赌场行为的事实。
2.检查笔录、收缴物品清单、现场照片、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案发当日民警根据线索查获该赌场,并收缴赌资、赌具的情况,查获的五名赌博人员已被行政处罚。
3.上海科鉴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残疾人证证实,被不起诉人杨某甲系四级智力残疾人。经鉴定,其患有轻度精神发育迟滞,对本案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4.案发、抓获经过证实,本案案发的情况。
5.户籍资料证实,被不起诉人的身份信息。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本案事实。被不起诉人杨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免于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0日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十七条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于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
第六十七条……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三百零三条……
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七条……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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