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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甲开设赌场案)_云南省永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永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永检一部刑不诉〔2020〕16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甲,曾用名杨某乙,女性,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9281970********,汉族,农民,初中文华,云南省永平县人,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大理州永平县**镇**村委**屯**组,现住**。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5月4日被永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6月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永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3月6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义务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本院于2020年4月21日第一次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2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4月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永平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被不起诉人杨某甲于2011年9月至2012年初与刘某甲合伙在永平县**镇**村委**屯**组杨某甲家中开设赌场、聚众赌博,涉嫌开设赌场罪。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本案中无证据证明杨某甲开设赌场达到情节严重,故其开设赌场罪已过追诉时效,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永平县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永平县法院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永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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