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巨鹿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巨检公诉刑不诉〔2020〕12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甲,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26021980********,汉族,大学文化程度,群众,户籍地及住址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巷**家属院**楼**单元**号。2019年7月18日被邢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22日被邢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巨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经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审判管辖,以被不起诉人杨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自愿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补充侦查一次(2020年1月10日至同年2月10日)。
巨鹿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3年9月至2013年10月下旬,魏某某、熊某某(均已提起公诉)合伙在邢台市车站南路供销社家属院杨某甲家中开设赌场,杨某甲提供住所为魏某某开设赌场提供条件。该赌场有一组百家乐,包括1台主机和14台显示器供赌客赌博。
2014年2月13日至2014年2月底,魏某某继续在杨某甲家开设赌场,杨某甲提供住所为魏某某开设赌场提供条件。该赌场有一组百家乐,包括1台主机和14台显示器供赌客赌博。
2013年至2016年期间,魏某某组织杨某乙(已判决)、陈某某(已提起公诉)、杨某甲等人伙同蓝某某(在逃)利用菲律宾赌场开设的“太阳城”“申博”赌博网站和缅甸赌场开设的“皇家国际”“新金宝”“阳关在线”等赌博网站,组织他人利用赌博平台通过玩百家乐、赌球等形式进行网络赌博,并从中牟利。该组织中魏某某担任赌场的代理人,利用杨某甲等人的银行卡吸收赌资,并按上分洗码量的千分之八收取返水。杨某甲利用自己的银行卡帮助魏某某吸收赌资,经查杨某甲从胡某某(闫某某卡)处吸收赌资21.03万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一次,本院仍然认为,证明杨某甲犯罪的主观故意的证据不足,巨鹿县公安局认定的杨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且没有再次退查的必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甲存疑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3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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