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武胜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武检公诉刑不诉〔2019〕24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甲,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6221986********,汉族,高中文化,出生地四川省武胜县,家住四川省武胜县**镇**路**号**栋**单元**楼**号,城镇居民。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08年12月6日被武胜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月9日被广安市公安局广安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2月16日经广安市公安局广安区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安市公安局广安区分局侦查终结向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检察院因改变管辖以被不起诉人杨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5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6月2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7月2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9月5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0月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6月8日、2019年8月2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以来,高某某、陈某甲等人先后在武胜县沿口镇望江地下室、老啤酒厂等地开设游戏厅,高某某、陈某甲、杨某乙因在武胜县**镇**村**组一居民房内设置赌博机于2018年9月24日被武胜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后,三人再次在外地购买56台捕鱼机、翻牌机等赌博用具,于2018年10月以唐某某名义租用武胜县**镇**村**组一居民房,然后将购置的机器放在房间内供他人赌博。该赌博场所采取人民币兑换游戏机分数的方式进行赌博,兑换方式有捕鱼机100元兑换20000分、50000分,翻牌机100元兑换1000分等方式。高某某等人雇佣了王某某、田某某、曹某甲、舒某某进行上分下分,每人每天工资200元,其中王某某要负责每天管理赌场运行,经营赌场,如结算、发放钱、上下分、发放上分人员的工资和发放望风组的工资给唐某某等工作另有营业额5%的提成;雇佣了唐某某、杨某甲、曹某乙在赌博场所外进行望风预防警察抓赌,杨某甲、曹某乙工资每人每天300元,唐某某负责望风和冒充赌场老板并给望风组人员发工资,唐某某工资每天500元。参赌人员滕某某、陈某乙等人从2017年起至案发在该赌博场所内多次参与打游戏机赌博。陈某甲为该赌博游戏机赌场的老板之一,偶尔到赌场查看经营情况和提醒安全。赌场自营业以来,赌资数额达数百万元。经广安市公安局认定,在武胜县**镇**村**组现场查获的56台电子游戏设施设备为国家禁止设置的赌博机。
本院认为,杨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较轻微,且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甲不起诉。
查封、扣押的涉案款物已由广安市公安局广安区分局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10月31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