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瑞检刑不诉〔2020〕584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甲,女,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525198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经商,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高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强迫交易罪于2019年4月2日被瑞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5月9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瑞安市公安局逮捕,2020年3月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瑞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甲涉嫌强迫交易罪,于2019年8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瑞安市公安局补充侦查二次(2019年10月15日至11月14日、2019年12月27日至2020年1月22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以来,以何某某(另案处理)为首发起成立的温州**食品有限公司为垄断瑞安市猪肉市场谋取非法利益,通过让杨某乙(已判)严查其他猪肉经营户跨区域经营、猪肉质量问题,以及通过王某某(另案处理)借助瑞安市**肉类食品有限公司对不配合合并的猪肉经营户设置屠宰障碍等,强迫瑞安市各乡镇街道及龙湾等地猪肉经营户加入**公司,向其上交9%至20%不等的纯利润。2017年11月28日,15名龙湾经营户被合并成立温州**食品有限公司龙湾分公司,被不起诉人杨某甲作为分公司法人代表负责运营分公司及上交纯利润等事宜。
2019年4月1日,被不起诉人杨某甲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股份合作协议书、银行转账记录、微信聊天记录、
人口信息、抓获经过等;
2. 证人证言:证人杨某乙、王某某、林某某、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陈某甲的证言;
3. 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张某丁、金某某、曾某某、罗某某、蔡某某、陈某乙、唐某某的陈述;
4.被不起诉人供述和辩解:被不起诉人杨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不起诉人杨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杨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瑞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3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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