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兰检一部刑不诉〔2020〕300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甲,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8231972********,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群众,山东省兰陵县人,住兰陵县**镇**村。因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5月6日被兰陵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山东省兰陵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甲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8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9月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兰陵县公安局于2020年9月23日补查重报。
山东省兰陵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1993年11月14日20时许,兰陵县神山镇石杭村村民杨某乙被同村村民杨某甲诱骗至家中,杨某甲伙同邹某某抢劫杨某乙现金二百元,并将杨某乙头部打伤。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山东省兰陵县公安局认定的杨某甲涉嫌抢劫罪是否已过追诉时效期限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及《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甲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临沂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兰陵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2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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