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开远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开检一部刑不诉〔2020〕18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甲,男性,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1271973********,汉族,大学专科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区,现住昆明市**区**路**号。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经开远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6月28日被开远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经开远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7月13日被开远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刘某某、郭某某,均为**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云南省开远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甲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20年7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8月1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9月13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6月26日,被不起诉人杨某甲和杨某乙、杨某丙以购买砂石为由,分别与开远市**有限公司签订了300万元的个人借款合同,该笔900万元借款由被不起诉人杨某甲实际使用。2016年1月20日,因杨某甲等人未按时归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开远市**有限公司向开远市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开远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10月8日作出(2016)云2502民初13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于2016年12月5日作出(2016)云2502民初14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于2016年10月8日作出(2016)云2502民初14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后被不起诉人杨某甲、杨某丙提出上诉,2017年7月4日,红河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17)云25民终33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2017)云25民终33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撤销原开远市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并调整了偿还借款的本金数额。
开远市**有限公司向开远市人民法院提出执行申请后,开远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4月25日以(2016)云2502民初字第140号之一、之二民事裁定书,查封被执行人杨某乙位于昆明市**花园**幢**A、**B住房两套,冻结杨某乙中国建设银行账户300万元为限。2017年9月21日,开远市人民法院以(2017)云2502执560号执行裁定书,查封被不起诉人杨某甲名下位于昆明市**路**巷**号**花园**幢**号房屋、昆明市**幢**号房屋,查封其名下**基地第**号、第**号地块。2018年1月31日,开远市人民法院以(2017)云2502执561号执行裁定书,查封被不起诉人杨某甲位于昆明市**路**巷**号**幢**号房屋、昆明市**幢**号**花园**幢**层**号房屋,查封云南**有限公司位于昆明**基地第**号、第**号地块。
2018年4月19日,开远市人民法院以(2017)云2502执561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西双版纳**有限公司在**市**园区第**号、第**号土地,后西双版纳**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张某某受杨某甲安排,向开远市人民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开远市人民法院于2018年6月26日裁定中止执行西双版**有限公司**市**园区第**号、第**号的土地。
开远市人民法院查封的被不起诉人杨某甲位于昆明市**路**巷**号**花园**幢**层**号房屋,于2017年3月17日在中国民生银行抵押贷款数额为122万元,贷款时价值评估为153.51万元;查封的云南**有限公司位于昆明**区**基地第**号、第**号地块的**地块电子信息类标准工业厂房**层、**层的两幢综合楼,于2017年9月29日向昆明市**区农村合作银行抵押贷款1360万元,贷款时价值评估为3412.4587万元;查封杨某甲位于昆明市**幢**号的房屋,价值评估为585.42万元。上述被开远市人民法院查封的被不起诉人杨某甲名下的资产价值共计4151.3887万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甲没有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的行为,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甲不起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红河州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开远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开远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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