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达拉特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甲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20年5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29日,董某某申请执行杨某甲婚姻纠纷一案中,达拉特旗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被不起诉人杨某甲于2019年3月11日将生效的调解书确定应属于申请人董某某所有的**石英砂场的3%股权转移至杨某丙名下,并于2019年7月31日将其所有的达拉特旗**镇**小区**号楼**单元**室变更至魏某某名下。本案仅有达拉特旗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无生效判决、裁定书。
本院认为,本案无生效的判决、裁定书,民事调解书不属于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侵犯的客体及对象,故杨某甲没有犯罪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甲不起诉。
达拉特旗人民检察院2020年6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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