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肃检一部刑不诉〔2020〕135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甲,男,生于1978年**月**日,公民身份号码6224271978********,汉族,定西临洮人,小学文化程度,户籍地甘肃省定西市临洮县**镇**村**社**号,现住址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乡**村**组**号。曾因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被酒泉市公安局肃州分局行政拘留5日,罚款500元。现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20年9月12日被酒泉市公安局肃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酒泉市公安局肃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甲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20年10月29日以肃公(法)诉字【2020】489号起诉意见书移送我院审查起诉。我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承办本案的检察人员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3月至2019年12月期间,杨某甲以日计制工资方式雇佣刘某某、杨某乙等人在肃州区**庭院、**卫生院等地从事电梯安装工程,约定工资200元/每天至250元/每天不等。后拖欠杨某乙5150元、朱某某3350元、王某某12910元、李银11500元、刘某某10510元、杜某某7900元,工资总计51320元。2020年1月17日,经肃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责令支付后,杨某某扔拒不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经核算,杨某甲拖欠劳动者的劳动工资为15天至58天不等,均不足三个月。
本院认为,杨某甲的上述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甲不起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酒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肃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肃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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