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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甲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市曲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检察院

**市曲江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韶曲检一部刑不诉〔2020〕Z6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甲,男性,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204196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韶关市曲江区**村**栋**房。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9月5日被韶关市公安局曲江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韶关市公安局曲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杨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31日12时许,被不起诉人杨某甲因琐事与邓某某(另案处理)、邓金梅(另案处理)在韶关市曲江区**村**栋**房门口发生争执,杨某甲手持铁棍,邓某某、邓某甲分别手持铁棍和木棍与杨某甲互相对打。邓某某儿子邓某乙(另案处理)来到现场后看到其父亲和姑姑受伤,捡起一条木棍对杨某甲进行殴打,并与杨某甲妻子刘某某互相对打。经鉴定,邓某某的损伤为轻伤二级,邓某甲的损伤为轻微伤,杨某甲的损伤为轻伤二级,刘某某的损伤为轻微伤。2019年8月21日双方达成了和解协议,邓某某方赔偿了杨某甲18000元,双方互相谅解了对方。

本院认为杨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其认罪认罚,有自首情节,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且双方已达成赔偿谅解,社会矛盾已化解,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韶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市曲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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