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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甲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漳浦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漳浦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浦检一部刑不诉〔2020〕44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甲,男,1964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6231964********,汉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漳州市漳浦县******号,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22日被漳浦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漳浦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5日19时许,犯罪嫌疑人杨某甲在漳浦县**镇**村**号家中,因其患有精神疾病的四弟杨某乙嚷着没有东西吃,与其发生争执。犯罪嫌疑人杨某甲的五弟杨某丙闻讯赶来,并与其发生口角。后杨某丙持一把小方桌扔向犯罪嫌疑人杨某甲,但没扔到,犯罪嫌疑人杨某甲遂与杨某丙产生肢体冲突并导致杨某丙右脚受伤。经鉴定,杨某丙右足第5跖足完全性骨折构成轻伤二级。

案发后,犯罪嫌疑人杨某甲自动向漳浦县公安局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与杨某丙达成民事赔偿协议,已履行完毕,取得其书面谅解。

本院认为,杨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本案系家庭矛盾纠纷引发的轻伤害案件,双方系亲兄弟,杨某甲的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赔偿损失、取得书面谅解、被害人有一定过错等法定和酌定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漳浦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漳浦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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