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杨某甲故意伤害案)_三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三穗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穗检刑不诉〔2020〕62号

被不起诉杨某甲,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6011998********族,大专文化,从江县××工作人员,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凯里市,现凯里市**栋**单元**室,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17日被三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后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0月12日被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三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告知被不起诉人、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告知被不起诉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被害人的意见,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5日19时许,被不起诉人杨某甲因怀疑被害人万某某与自己女朋友欧某某有不正当男女关系,与万某某在三穗县八弓镇东门口邮政局宿舍二楼走廊处发生口角,杨某甲使用事先准备的铁质伸缩棍殴打万某某头部,随后二人扭打在一起,见二人打架后,欧某某与其母亲吴某某、朋友杨某乙上前劝阻,同时打电话报警,随后三穗县公安局民警赶到现场,并将几人带到三穗县公安局进行调查。经鉴定,万某某的头、鼻子、腰等部位受伤,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杨某甲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积极赔偿损失并取得谅解,同时认罪悔罪,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伸缩棍一根;2.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等书证;3.证人杨某乙、欧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万某某的陈述;5.被不起诉人杨某甲的供述与辩解;6.伤情鉴定意见;7.现场勘验笔录等证据。

本院认为,杨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二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获得谅解、认罪认罚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黔东南州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三穗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三穗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1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