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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甲故意伤害案)_云南省镇雄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镇雄县人民检察院

云南省镇雄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镇检一部刑不诉〔2020〕22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甲,男,195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281955********,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住镇雄县**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16日被镇雄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镇雄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30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4月29日退回补充侦查一次,镇雄县公安局于5月26日再次提起公诉。

镇雄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8年2月18日19时,杨某甲与杨某丙因为打狗一事发生争吵,当晚19时许杨某甲与其儿子杨某丁等人前往镇雄县**村木纳湾杨某乙家中,双方在争论此事的过程中发生殴斗,期间杨某丁持物将杨某己、杨某庚杀伤,杨某甲持洋铲将杨某乙腰部打伤。经镇雄县公安司法中心鉴定杨某乙构成轻伤一级,杨某庚轻伤二级、杨某己为轻微伤。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杨某甲涉嫌犯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理由:杨某甲曾供述其打了杨某乙的腰部,但是代某某、杨某辛证实周某某甩石头打了杨某乙的背部,杨某庚、杨某壬、代某某证实杨某乙于案发前十多天摔伤过,且案子退查后被害人杨某乙陈述其的伤不是杨某甲打的而是摔伤的。综上不能得出杨某乙的伤是由杨某甲造成的唯一结论,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甲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镇雄县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镇雄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镇雄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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