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南江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南检刑不诉〔2020〕58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甲,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0261982********,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江县,住南江县**镇**村**社**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19日被南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2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宋代平,南江县法律援助中心公职律师。
本案由南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被不起诉人杨某甲与其堂兄杨某乙因道路通行问题发生纠纷,2020年3月17日17时许,南江县**镇**村民委员会组织双方在该村办公室调解未果。随后,因杨某乙父子辱骂杨某甲一家人,在村委会办公室二楼楼梯拐角处,杨某甲与杨某乙发生抓扯,致杨某乙右手中指、无名指骨折。经南江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杨某乙本次损伤构成轻伤二级。案发后,杨某甲赔偿了杨某乙损失,取得了杨某乙的谅解。
本院认为,杨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案发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向被害人赔偿了损失并取得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巴中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南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10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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