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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甲故意伤害案)_四川省高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高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高县检诉刑不诉〔2020〕18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甲,男,1984年**月**日出生,四川省高县人,居民身份证号码5115251984********,汉族,初中文化,住高县**乡**村**组**号。因本案,2020年2月6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高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2日19时许,被不起诉人杨某甲得知其前女友陈某某与被害人杨某乙准备第二天结婚后心生不满,在高县文江镇柳湖公园门口附近一五金店购买菜刀一把,随后驾车赶至文江镇滨河路世明食府门口,持菜刀将杨某乙砍伤后逃离现场。案发当晚,杨某甲即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到案后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经高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杨某乙因外伤致右肩胛部裂伤评定为轻伤二级。案后,杨某甲积极赔付了杨某乙医疗费用等损失,取得了杨某乙的谅解。

本院认为,杨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以及赔偿了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宜宾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高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4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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