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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甲故意伤害案)_山东省乐陵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乐陵市人民检察院

山东省乐陵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乐检公诉刑不诉〔2020〕16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甲,男,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24271964********,汉族,农民,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均系乐陵市**乡**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于2018年12月7日被乐陵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4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乐陵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乐陵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7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1月22日9时许,被不起诉人杨某甲因种树问题与其叔叔杨某乙在乐陵市**乡**村杨某乙家西侧空地发生争执,后两人发生撕扯,撕扯过程中杨某甲将杨某乙打伤,致其双侧鼻骨骨折及左拇指挫伤。经鉴定,杨某乙伤情为轻伤二级。2018年12月6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在乐陵市**乡***村被乐陵市公安局民警抓获。被不起诉人杨某某于2020年4月14日死亡。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甲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杨某甲已死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杨某甲不起诉。

乐陵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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