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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甲故意伤害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检察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北银检刑不诉〔2020〕15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甲,绰号“阿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5031981********,汉族,中专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及住所地:广西北海市银海区**镇**村委会**号。曾因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07年3月6日被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现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5月28日被北海市公安局银海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海市公安局银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杨某甲于2O17年8月2O日O8时许,在广西北海市银海区**镇**村委会**村边处与其邻居被害人杨某乙因房屋排水沟的事情发生争执,相互殴打中杨某乙身体多处受伤。经法医鉴定,杨某乙的损伤程度已达轻伤一级。案发后,被告人赔偿被害人人民币65000元并取得了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取得被害人谅解,且杨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北海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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