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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甲故意伤害案)_施甸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施甸县人民检察院

云南省施甸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施检刑不诉〔2020〕6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甲,男性,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0221993********,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保山市施甸县,住施甸县**镇**村民委员会***组***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施甸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9月23日被施甸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经施甸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0月30日被施甸县公安局监视居住。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4月29日被施甸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辩护人:何建雄,云南金曦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云南省施甸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29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云南省施甸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9年8月6日19时55分左右,杨某乙因为土地纠纷手拿钢管到杨某甲家理论,双方发生争执,在争执过程中杨某乙用钢管打到杨某甲父亲杨某丙头部、手臂一钢管,造成杨某丙受轻微伤,后杨某乙被杨某甲用柴棒打到头部两棒棒,造成杨某乙头部受伤,杨某甲奶奶杨某丁用柴棒打到杨某乙的脚,造成杨某乙腿部受伤。杨某乙治愈出院后经施甸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杨某乙的损伤评定为轻伤二级。经本院审查并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云南省施甸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杨某甲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保山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施甸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施甸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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