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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甲故意伤害案)_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五检公一刑不诉〔2020〕92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甲,男,1978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0221978********,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保山市施甸县,住云南省保山市施甸县**镇**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决定,于2019年8月27日被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决定,于2019年9月10日被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6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5月8日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充分听取了被不起诉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2日9时许,犯罪嫌疑人杨某甲和被害人杨某乙同为昆明市五华区*****小学学生家长,在学校门口查看孩子分班情况时双方发生口角,犯罪嫌疑人杨某甲进而用拳脚殴打被害人杨某乙面部及手部,致使杨某乙受伤(经鉴定为轻伤二级)。公安机关于2019年8月22日9时许在本市五华区*****门口抓获犯罪嫌疑人杨某甲。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悔罪态度良好,积极赔偿被害人且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五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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