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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甲故意伤害案)_景东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景东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景检一部刑不诉〔2020〕10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甲,男性,196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7241960********,汉族,小学,无业,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普洱市景东彝族自治县,住云南省普洱市景东彝族自治县**镇**村委会**村民小组**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景东彝族自治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8月10日被景东彝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1月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景东彝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31日9时40分左右,杨某甲与杨某乙因杨某乙在杨某甲家房屋后修建挡墙问题协商不成发生争执,杨某甲为了阻止杨某乙继续修建挡墙,便将杨某乙当天砌在挡墙上的石头掀掉,被杨某乙制止后,又将杨某乙用来挡水泥的板子踩在脚下,后杨某乙站在靠近阴沟一侧的挡墙边缘与杨某丙一起掀杨某甲踩的那块板子,在杨某甲刚刚被掀下板子之后,杨某甲在与杨某丙拉扯的时候,在板子上蹬了一脚,杨某乙大腿受力后身体失去重心,跌入3米多深的阴沟中,致使杨某乙双下肢损伤致双侧跟骨粉碎性骨折,伤情鉴定为轻伤二级。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甲上述行为,没有伤害他人的主观故意,也没有实施伤害他人的行为,不符合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杨某甲不起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普洱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景东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景东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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