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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甲故意伤害案)_武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甘肃省武山县人民检察院

甘肃省武山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武检一部刑不诉〔2021〕2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甲,男性,1995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5241995********,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无业,政治面貌:群众。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天水市武山县,住甘肃省天水市武山县****家园****单元**室,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武山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1月2日被武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武山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1月11日被武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武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杨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1年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23日晚,被不起诉人杨某甲在洛门镇年坪村张某某家中喝酒,期间被害人杨某乙和杨某甲因琐事发生争吵,两人被在场的人劝离。随后杨某甲和杨某乙在微信上再次发生争吵,两人约定见面。被不起诉人杨某甲在路边捡了一根木棍放在车内开车和杨某乙见面。次日0时许,被不起诉人杨某甲在洛门镇世纪家居建材城和谐路杨忠百货店门前马路上与手持菜刀的被害人杨某乙相遇。杨某甲下车持捡的木棍朝杨某乙头部打击,杨某乙用左手臂阻挡时木棍当即被打断为两截;接着杨某甲捡起路边一片瓷砖条朝杨某乙头部打去,杨某乙头部被打伤,后杨某甲再次捡起路边同样大小的瓷砖条砸中杨某乙头部。杨某甲捡起路边一铁质架子欲再次殴打杨某乙时,见杨某乙手中的菜刀被杨某乙妻子王欢欢夺下以后便停止殴打。后杨某甲逃离现场,杨某乙被家属送往武山县中医院治疗。

2020年11月12日,经武山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鉴定人杨某乙的损伤程度在于头面部及臂部,尺骨骨折,头皮裂伤,头皮血肿,软组织损伤,损伤为左侧尺骨粉碎性骨折,损伤程度属轻伤一级。

本院认为杨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赔偿被害人,取得被害人谅解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杨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天水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武山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武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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