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临检一部刑不诉〔2020〕502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甲,男,1973年12月18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30211973********,汉族,高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洪江市**乡**村**组,住临海市**镇**村。因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4月8日被临海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因本案,于2019年11月15日被临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本院不批准逮捕,于2019年12月20日被临海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武平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8日凌晨0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杨某甲、易某某与杨某乙、棋牌室老板娘杨某丙等人在临海市**镇**村**号棋牌室内聊天、看他人打牌,被害人高某某、陈某某踹门进入棋牌室滋事,持塑料凳打砸棋牌室内的棋牌桌,用塑料凳砸向人群,被不起诉人杨某甲、易某某劝阻高某某、陈某某不要吵闹,高某某、陈某某不听劝阻,并推倒棋牌室内的立式空调内机,被不起诉人杨某甲、易某某遂先后去厨房拿来菜刀与陈某某、高某某对打,对打过程中被不起诉人杨某甲砍伤陈某某,易某某砍伤陈某某、高某某,杨某乙与高某某扭打。经临海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陈某某损伤程度达轻伤一级;高某某损伤程度达轻伤二级。经物价局认定,棋牌桌损失人民币463元。2019年10月31日,被不起诉人杨某甲到临海市公安局杜桥派出所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案发后双方达成和解,取得被害人谅解。
本院认为,杨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双方已和解,具有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轻、从宽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武平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临海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台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临海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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