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台黄检第二刑不诉〔2020〕1505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甲,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002361993********,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务工,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奉节县,现住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街道**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6月23日被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行政拘留,同年6月29日被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日转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8月2日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甲、杨某乙(已不起诉)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符某甲、刘某、符某乙、邓某某、李某某与杨某甲均系浙江**儿童用品有限公司同事。2019年6月22日晚上,刘某、符某乙、邓某某因没加班被同事杨某艳骂,却迁怒车间主任杨某甲。当天晚上23时41分,在杨某甲和兄弟杨某乙(已不起诉)已休息的情况下,符某甲连续多个电话骚扰杨某甲,找杨某甲生事,并问杨某甲家地址。在得知杨某甲住在台州市黄岩区**街道**村**号、**派出所后面500米左右的地方后,符某甲遂纠集刘某、符某乙、邓某某、李某某等人欲教训杨某甲。符某甲先行探路后告知同伙携带工具前往打架,符某乙、李某某等人在附近寻得木棍等工具随身携带。符某甲将同伙带至杨某甲家,符某甲、刘某向杨某甲家扔掷石块。杨某甲让嫂子报警后,到厨房拿了菜刀来到台阶上,杨某乙跟着出来。后符某甲因畏惧对方持刀提前逃离。刘某、邓某某、符某乙、李某某等人冲上去对杨某甲、杨某乙或用木棍打、或拳打脚踢,杨某甲用菜刀朝冲过来的人乱挥乱砍,杨某乙拿起方凳抵挡一会后回房间。殴打过程中,杨某乙、杨某甲、刘某、李某某、符某乙、邓某某均不同程度受伤。经鉴定,杨某乙的损伤未达到轻微伤标准,杨某甲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刘某的伤势为轻伤一级,李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符某乙的伤势为轻伤二级,邓某某的伤势为重伤二级。
本院认为,不法侵害人符某甲等人主动滋事、挑起事端在先,其不法侵害行为由骚扰、辱骂、威胁、聚众持械殴打逐步演变、步步升级,被不起诉人杨某甲、杨某乙为了制止符某甲、刘某等人的单方持械聚众斗殴行为对其及其家人的人身安全造成的严重危险,客观上也达到了阻止不法侵害进一步加剧的良好效果,虽然造成了不法侵害人符某乙、刘某、李某某轻伤以及邓某某重伤的后果,仍不属于防卫过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之规定,依法不负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的规定,决定对杨某甲不起诉。
扣押的菜刀、木棍和方凳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台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5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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