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海琼检一刑不诉〔2020〕Z52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甲,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041992********,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海南省海口市琼山区**镇**村委会**村**号,住海口市琼山区**路** 号**苑** 栋** 房,无业。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19日被海口市公安局琼山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5月27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海口市公安局琼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8日10时许,因被不起诉人杨某甲的父亲杨某乙与被害人吴某某在海口市琼山区**大道**农贸市场经营卖菜档口长期存在矛盾而引发争吵,随后杨某甲与吴某某相互推扯后倒地并互相殴打,后致吴某某左侧第6-9肋骨多发骨折。经海口市琼山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吴某某胸部的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二级。
2020年 5月18日9时,民警传唤被不起诉人杨某甲到凤翔派出所接受调查。2020年6月15日,杨某甲的家属赔偿被害人吴某某的损失人民币30000元,并取得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杨某甲系初犯、偶犯,案发后认罪认罚,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海口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起诉。
检 察 官:高彩玉
书 记 员:王海燕
2020年7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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