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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甲故意伤害案)_湖南省桃源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桃源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湘桃检一部刑不诉〔2020〕48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甲,男,1972年**月**日出生于湖南省桃源县,公民身份号码4307251972********,汉族,高中文化,农民,住湖南省桃源县**镇**村**组,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20日被桃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5月22日经本院决定,由桃源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桃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4日11时许,杨某乙到其堂叔被不起诉人杨某甲家,邀其去后山祖坟解决杉树被砍的事,杨某甲在家里做事,没有理会杨某乙,杨某乙在多次催促后,便抓住杨某甲的衣服拖他,杨某甲挣扎,在拉扯的过程中杨某甲的手被擦伤,杨某甲的母亲正在砍柴,过来扯劝的过程中手指被弄伤,柴刀掉在地上,杨某甲捡起柴刀朝杨某乙挥去,致杨某乙的右脚踝部受伤,经常德市捍正司法鉴定所鉴定,杨某乙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杨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通过赔偿取得了杨华界的谅解,达成了刑事和解协议。

本院认为,杨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坦白、通过赔偿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并达成了刑事和解协议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常德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桃源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湖南省桃源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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