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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甲故意伤害案)_西峡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西检一部刑不诉〔2020〕97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甲,男,1973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9231973********,汉族,小学毕业,南阳**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南阳市西峡县,住西峡县******组。因涉嫌故意伤害,于2019年11月4日被西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1月19日被西峡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西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杨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7日23时许,犯罪嫌疑人杨某甲到被害人杨某乙位于西峡县**镇**村**组的家中,寻找其母亲李某某,敲门后无人应答,遂用脚踹开杨某乙家大门,又将堂屋门踹坏进入屋内,发现李某某和杨某乙都在屋内,杨某甲将杨某乙胸部踢伤,导致杨某乙左胸肋骨骨折。

经鉴定:杨某乙胸部损伤属轻伤一级。

案发后杨某甲家属向杨某乙赔偿现金8.5万元,双方达成谅解协议。

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杨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因犯罪嫌疑人杨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且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南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西峡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西峡县人民检察院

年七月二十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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