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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甲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铜碧检刑不诉〔2020〕55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甲,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22119**********,土家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住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镇**村**组。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9日被铜仁市公安局碧江分局刑事拘留;因本院对其不批准逮捕,于2020年4月30日被铜仁市公安局碧江分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6月19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现在住所地。

本案由贵州省铜仁市公安局碧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赖某某(另案处理)与杨某乙曾系夫妻关系,后二人离婚,但仍居住在同一栋楼。杨某乙与被害人龙某某系朋友关系。2020年3月6日19时许,赖某某发现杨某乙从碧江区**镇**村家中驾车外出,后发现一男子上了杨某乙的车,怀疑杨某乙与龙某某共同外出。当晚23时许杨某乙未归家,赖某某来到被不起诉人杨某甲(系杨某乙胞兄)家中,邀约杨某甲一起到**村头处等候杨某乙,并各从杨某甲家中拿了一根钢筋。3月7日0时许杨某乙与龙某某驾车回到**村桥头处,龙某某下车后来到桥头准备抬起防疫栏杆,杨某甲追赶过来准备殴打龙某某但摔倒在地,赖某某随后冲过来手持钢筋对龙某某进行殴打,龙某某予以还击,导致龙某某头部被打伤、赖某某面部、右手腕处受伤,杨某甲自己摔倒受伤。经铜仁市人民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龙某某左侧顶骨骨折、头皮损伤的程度分别属于轻伤二级、轻伤二级。

被不起诉人杨某甲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案发后,杨某甲与被害人龙某某达成了赔偿协议,支付了赔偿款,取得了龙某某的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因其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已与被害人达成刑事和解,在共同犯罪中其次要作用,系从犯,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铜仁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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