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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甲故意伤害案)_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东三区检刑不诉〔2020〕168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甲,男,197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25021974********,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户籍所在地为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区**镇**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2019年12月6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同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审查期间,本院于2020年3月17日将案件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8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由于案情复杂,本院依法决定延长审查期限至2020年5月23日。

东莞市公安局起诉意见书认定:

2010年8月21日16时许,被不起诉人杨某乙(在逃)与被害人刘某某在本市塘厦镇宏业南三路2号连顺手袋厂车间内发生口角,继而打斗。被不起诉人杨某甲见状从后拉倒刘某某并用拳头殴打刘背部,杨某乙使用一张凳子砸打刘,致刘左尺骨中段粉碎性骨折。得知刘某某报案后,杨某乙、杨某甲即逃离现场。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刘某某的损伤为轻伤一级。

本院经审查,认为东莞市公安局认定杨某甲构成故意伤害罪的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广东省东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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