墨江哈尼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墨检一部刑不诉〔2020〕4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甲,男,1959年**月**日生,居民身份号码5327231959********,哈尼族,初中文化,农民,云南省墨江哈尼族自治县人,户籍所在地墨江县**弄乡**村**组**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2019年6月21日被墨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决定不批准逮捕,同年7月5日由墨江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6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墨江县公安局孟弄派出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2月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6日补查重报。
侦查机关认定:2019年6月19日18时许,被不起诉人杨某甲酒醉后走路回家,路过被害人杨某乙家时看见杨某乙家大门开着,因杨某乙系杨某甲的堂叔,杨某甲就到杨某乙家坐玩喝酒,期间杨某甲和杨某乙每人喝了2杯白酒,两人就一边喝酒一边聊天直到2019年6月20日3时许,杨某甲说起以前酒醉被别人打的事情,被杨某乙讥笑,杨某甲当时就很生气,杨某甲酒醉后把杨某乙打倒,并伤害杨某乙,致使杨某乙下嘴唇、头部、胸部等身体部位多处受伤。经墨江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杨某乙的此次人体损伤程度达轻伤二级以上。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认为墨江县公安局孟弄派出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据以定罪的证据之间、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的矛盾不能合理排除,且根据证据得出的结论具有其他可能性,不能排除合理怀疑,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普洱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墨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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