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济莱芜检一部刑不诉〔2020〕65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甲(曾用名杨某乙),男,1959年**月**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3712021959********,高中文化程度,群众,务农,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镇**街村**街**号,现住**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15日被济南市公安局莱芜区分局监视居住,于2020年7月9日被本院监视居住。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莱芜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0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于同年6月19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害人、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杨某甲的土地位于莱芜区人民医院与济南千佛山医院合建的新医院工地内,案发时该土地尚未被征收。2016年10月18日14时许,申某甲安排司机申某乙驾驶农用运输车将渣土倾倒在杨某甲家的地里,被杨某甲和其儿子杨某某发现,双方发生争吵。杨某甲父子把申某乙从车上拽下来,拔出车钥匙不让申某乙离开。申某甲打电话报警,民警赶到现场后,工地大门不知被谁上锁,赶来的杨某甲的妻子冯某某、母亲张某某无法进入。后申某甲的父亲申某某电话联系叫来了申某丙,申某丙赶到后即对杨某甲进行辱骂,并打了杨某甲一拳,民警将申某丙拉开后,申某丙又上前踢了杨某某一脚并打了杨某甲面部一拳,随后被民警拉开。后申某丙又想上前殴打杨某甲被拉住,民警安排现场人员把工地大门打开,这时,申某丙又从远处跑过去踢了杨某甲一脚,民警又将申某丙拉开。后杨某甲的妻子冯某某从工地西面绕了进来,申某丙与冯某某发生争吵并撕扯,随后追打冯某某。杨某甲见状脱掉上衣,申某丙上前打了杨某甲面部一拳,杨某甲打了申某丙的额头一拳,申某丙转身离开,杨某甲接着从背后打了申某丙嘴部一拳,申某丙嘴部受伤流血,后双方被劝开。此时,在工地大门外,申甲(另案处理,已判决)、申某丙的儿子申乙和杨某甲的弟弟杨某丙发生争吵并撕打,申甲用拳打了杨某丙的嘴部三四拳。经鉴定,申某丙所受损伤系轻伤二级;杨某丙所受损伤系轻伤二级。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被不起诉人杨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可以从宽处理;与被害人达成赔偿谅解协议,可以酌情从轻处罚。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济南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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