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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甲故意伤害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检察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北银检刑不诉〔2020〕29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甲,女,1970年**月**日出生,其他证件号码P926****,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香港特别行政区新界,捕前住广西北海市银海区**小区**栋**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21日被北海市公安局银海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北海市公安局银海分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北海市公安局银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9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杨某甲与被害人杨某乙(二人系情侣关系)去到广西北海市银海区银滩大道中国石油加油站附近后,因琐事发生口角,之后杨某甲使用随身携带的水果刀将杨某乙后腰腹部刺伤。经鉴定,杨某乙刀伤致右侧腹壁穿透创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案发后,杨某甲取得被害人杨某乙的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取得被害人谅解,且杨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北海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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