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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甲故意伤害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防区检刑不诉〔2020〕20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甲,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8221972********,汉族,初中文化,务农,非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广西壮族自治区**镇**村**组**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防城港市公安局防城分局决定,于2020年4月15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防城港市公安局防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15日17时许,被不起诉人杨某甲与被害人杨某乙在广西防城港市防城区**镇**村**组**号附近,因被害人杨某乙栽种树木位置的问题发生争吵,过程中被不起诉人杨某甲打伤被害人杨某乙。经鉴定,被害人所受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二级。

2020年5月28日,被不起诉人杨某甲赔偿被害人杨某乙人民币15000元,并取得谅解。

本院认为,杨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防城港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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