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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甲故意伤害案)_漳浦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漳浦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浦检一部刑不诉〔2020〕46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甲,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6231980********,汉族,大专文化,经商,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漳州市漳浦县**镇**村**号,现住**镇**广场**幢**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17日被漳浦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漳浦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杨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0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1日3时许,犯罪嫌疑人杨某甲因其老婆颜某某与杨某乙微信聊天暧昧一事,将杨某乙叫至漳浦县佛昙镇联创城市广场易筋养生馆店内理会时,用拳头殴打杨某乙鼻子等处致其受伤。经鉴定,杨某乙左侧鼻骨骨折合并左侧上颌骨额突骨折构成轻伤二级 。

2020年8月13日,犯罪嫌疑人杨某甲与杨某乙达成民事调解协议,并取得杨某乙书面谅解。

2020年8月15日,犯罪嫌疑人杨某甲自动到漳浦县公安局佛昙边防派出所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杨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属民间纠纷引发的轻伤害案件,具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达成调解协议并取得谅解等法定和酌定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杨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漳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漳浦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漳浦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30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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