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苏园检诉刑不诉〔2020〕53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甲,男,1971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1101051971********,汉族,高中文化,个体工商户,住北京市**区**小区**排**号。被不起诉人杨某甲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8月15日被苏州市工业园区分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8月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舒畅,北京京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苏州市公安局苏州工业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8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14日18时40分许,被不起诉人杨某甲与其妻子蔡某某、儿子杨某乙乘坐被害人张某某驾驶的车牌号为苏E5****出租车到达苏州工业园区李公堤**饭店门口。在乘车期间被不起诉人杨某甲因为被害人张某某不愿意将车开到目的地一事发生争吵,停车后双方继续争吵继而相互扭打。在双方扭打过程中,被不起诉人用拳头击打被害人张某某的左眼眶致其受伤。
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张某某的损伤已经构成人体轻伤一级。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杨某甲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杨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与被害人达成刑事和解协议等法定从轻、减轻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3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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