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田检刑不诉〔2020〕Z96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甲,男,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012119**********,本市人,初中文化,现住淮南市田家庵区**乡**村**组**号,系**经营户。2020年6月因犯危险驾驶罪,被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2020年3月11日因涉嫌故意伤害被淮南市公安局田家庵分局决定刑事拘留,2020年8月6日被淮南市公安局田家庵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1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淮南市公安局田家庵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4日16时许,被不起诉人杨某甲将自己的小轿车停于**街道**浴池门口的通道处,被害人杨某乙的家属尹某某认为杨某甲的车停的地方阻碍了自家浴池的正常营业,遂前去找杨某甲理论,并发生纠纷,后双方在门邻居劝说下各自返回。后杨某甲前去玉升浴池欲找杨某乙进行理论,双方厮打在一起,尹某某看见后也上前对杨某甲进行殴打。现场双方均不同程度受伤。2020年1月14日淮南市公安局史院派出所聘请安徽朝阳司法鉴定所对杨某乙的人体损伤程度进行医学鉴定,鉴定结果为轻伤二级。案发后杨某甲对被害人进行了赔偿,获得被害人谅解。
本院认为,杨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鉴于杨某甲系初犯,本案由邻里纠纷引发,杨某甲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具有坦白情节;案发后达成刑事和解,积极赔偿被害人,获得被害人谅解,社会矛盾得到化解,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淮南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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