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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甲敲诈勒索案)(公开版)_云南省玉溪市江川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玉溪市江川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江检一部刑不诉〔2020〕1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甲,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4221982********,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群众,出生地和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玉溪市江川县,家住玉溪市江川区**镇**村委**村**号。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2月18日被玉溪市公安局江川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019年2月25日被玉溪市公安局江川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玉溪市公安局江川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甲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12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30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15日02时许,杨某乙(已起诉)驾驶号牌为云******的面包车载着杨某丁、杨某丙(已起诉)、被不起诉人杨某甲送杨某甲回家,行至江川区**镇**村路段时发现前面周某某驾驶的号牌为云******的四桥车拉着烂菜叶,杨某乙就提出来向拉烂菜叶的大车司机索要钱款,被告人杨某丁、杨某丙、杨某甲三人表示同意,后杨某乙将车开至红坡村转弯上山路口处追上周某某驾驶的车辆,因周某某驾驶的四桥车车身长,转弯需要倒车,杨某乙就将自己的面包车开来紧跟在周某某驾驶的四桥车后面,不让其倒车转弯上山,之后杨某乙又打电话将马某某(已起诉)叫到现场,马某某开车到现场后将自己的面包车开到离现场300米左右的路旁停放等待,杨某乙、杨某丁、杨某丙、杨某甲以周某某用车烂菜叶到山中倾倒要打电话向环保局举报为由,威胁周某某,由杨某丁向周某某提出给5人共计10000元钱,期间马某某打电话给杨某乙,杨某乙告诉马某某正在索要钱款,后周某某通过电话联系王某某向老板杨某戊(构成污染环境罪,已判刑)说了此事,杨某戊通过微信转账10000元人民币给周某某,周某某又将该10000元人民币通过微信转给杨某丁。之后,杨某乙驾车载着杨某丁、杨某丙、杨某甲离开现场到马某某停车处找到马某某,5人当场通过微信转账方式分赃,每人2000元人民币。2019年2月18日,5被告人及家属主动到公安机关退还全部赃款。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杨某甲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对杨某甲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玉溪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玉溪市江川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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