莒南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莒南检一部刑不诉〔2020〕118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甲,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102199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山东省日照市**区人,务工,住日照市岚山区**镇**庄**村**号。于2019年7月25日因涉嫌敲诈勒索罪被临港公安分局刑事拘留,于同年8月6日被临港公安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11日被莒南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沂市临港公安分局调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甲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6月11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7月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8月9日补查重报。
临沂市临港公安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2年至2016年11月份期间,被不起诉人杨某甲伙同张某某通过语言威胁、拦车、举报等方式,强行向经过临沂临港经济开发区的江苏省连云港市赣榆区陶某甲、陶某乙的超载超限车辆索要“带车费”,每次每辆车100元至150元不等,前后共计非法获利约十万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临沂市临港公安分局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临沂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莒南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莒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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