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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甲敲诈勒索案)_贵州省习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习水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习检公诉刑不诉〔2019〕374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甲,女,194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1321942********,汉族,文盲,农民,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习水县,住习水县**镇**村**组。因涉嫌敲诈勒索罪,经习水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5月31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7月26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习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甲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7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9月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0月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8月2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2年,袁某甲、袁某乙及其哥哥袁某丙在习水县温水镇下坝村农庄组共同修建一个羊场饲养羊子。同年11月,袁某甲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刑事拘留,后被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袁某甲入狱后,其妻子母某某于2013年农历八月份将羊场及饲养的83只羊子以55580元的价格转让给本村村民罗某甲。2014年,习水县**建材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在罗某甲的羊场附近修建**建材厂(又称**加工厂)并投入生产。此后,罗某甲因认为**建材厂放炮影响其羊子的饲养,多次要求**建材厂赔偿,但双方未就赔偿数额达成一致,**建材厂未对罗某甲进行赔偿。罗某甲于2015年7月将羊场内的羊子全部卖出,停止饲养羊子。2015年11月,袁某甲出狱后得知**建材厂和罗某甲谈羊场赔偿的事情,遂谋生了虚构其羊场在**建材厂放炮时受损,以此骗取**建材厂财物的念头。

此后,袁某甲首先以获得建材厂的赔偿款后补偿2万元给罗某甲作为条件,从罗某甲处将空置的羊场转入,并要求罗某甲对外谎称羊场内还有60只羊也一并转让。后袁某甲和母某某又到同村村民罗某乙处购买了三十余只羊子喂养在羊场内。再以购买之名将同村村民杨某乙喂养的50余只羊子赶到自己的羊场内(未付款,喂养一个月后全部返还给了杨某乙),同时支付给杨某乙2千元看管费让杨某乙为其看管羊子。

2016年初,袁某甲以其羊场内喂养了120余只羊子,被**建材厂放炮震死了50余只为由,开始向**建材厂索要赔偿。并安排母某某、袁某丙、袁某乙及被不起诉人杨某甲等人采取将羊子赶到厂区、丢死羊子到厂区、在厂区内搭帐篷等方式,多次对**建材厂进行阻工,以此向**建材厂施加压力,促使其诈骗得逞。在阻工期间,温水镇人民政府多次组织袁某甲、袁某丙、母某某、袁某乙等人和**建材厂负责人进行座谈。在座谈过程中,袁某甲率袁某丙、母某某、袁某乙等人以**建材厂放炮对其羊场有影响,造成其羊场内的羊子死亡54只为由,向**建材厂提出每年赔偿50万元,直至石粉厂关闭为止等要求。此外,袁某甲还扬言报复温水镇人民政府相关领导及**建材厂相关管理人员,并扬言要在党的十九大召开期间制造大新闻,以此迫使人民政府和**建材厂在同其座谈时妥协让步,达到其诈骗得逞的目的。

2017年8月8日,习水县草地生态畜牧业发展中心根据袁某甲、袁某丙、母某某、袁某乙等人虚构的事实,估算出涉案羊场遭受到的直接和间接经济损失共计409164元。2017年10月14日,**建材厂和袁某甲、母某某、袁某乙以及袁某丙的父亲袁某丙达成一次性侵权补偿协议,**建材厂一次性支付袁某甲补偿款409164元,该款于2019年10月16日通过中国工商银行习水县支行转入袁某甲帐户。

本院认为,杨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从犯、坦白、老年人犯罪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十七条之一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遵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

贵州省习水县人民检察院

2019年1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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