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长望检公诉刑不诉〔2020〕78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甲,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122196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地同现住址长沙市望城区**街道**村**组**号。无前科。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10月15日被长沙市公安局望城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0月22日被长沙市公安局望城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5月9日被我院重新决定取保候审。
辩护人邓雅艳,湖南迈旭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望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甲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5月9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补充侦查二次(2020年6月10日至2020年7月9日、2020年8月25日至2020年9月24日)。因案情重大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2020年8月10日至2020日年8月24日)。
长沙市公安局望城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9年7月底,胡某某、杨某乙、张某某和杨某甲四人得知李某某等人在长沙市望城区**街道**村**组(土地使用权已于2009年10月28日由原望城县国土资源局出让给湖南**有限公司)清表,提出该片土地已闲置多年,李某某等人再动工就需要对组上再次进行青苗补偿。李某某与肖某某等人商量后,同意支付7万元青苗补偿款,并于2019年7月31日中午吃饭时将7万元交给胡某某、杨某乙、张某某和杨某甲。后因杨某甲提出动工的土地上有养鱼和种植莲蓬,胡某某、杨某乙、张某某便将其中2万元付给杨某甲,后胡某某、杨某乙、张某某又以借款名义每人从杨某甲处各分得5000元,剩余5万元交给**组会计黄某某保管。当日下午,杨某甲一个人来到工地,看到自己鱼塘被挖,要李某某支付五六万元补偿款才能动工,否则自己有权收回闲置土地。李某某、肖某某等人考虑杨某甲阻扰施工可能导致非法挖沙被发现,找到群众殷某某给杨某甲做工作协商补偿数额,后经殷某某协商,肖某某于2019年8月2付给杨某甲4.1万元。
经本院审查并二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长沙市公安局望城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甲不起诉。
长沙市公安局望城分局从杨某甲处扣押人民币6.1万元,建议依法处理。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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