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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甲污染环境案)(公开版)_玉溪市江川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玉溪市江川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江检一部刑不诉〔2019〕10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甲,男,1953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4221953********,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玉溪市江川县,住玉溪市江川区****村委会****号。因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19年6月18日被玉溪市公安局江川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玉溪市公安局江川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甲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19年8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0月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9月24日、2019年12月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4月份,李某甲邀约胡某某寻找废菜叶倾倒点,胡某某与被告人杨某乙商量后欲通过向大车驾驶员收取废菜叶倾倒费获利,后杨某乙在江川区大街街道**村委会****山上承包一块地作为倾倒点(以下称“杨某乙倾倒点”),杨某乙、胡某某、李某甲三人达成合作协议,由杨某乙和胡某某负责出资、修建倾倒点,李某甲负责到昆明市晋宁区组织驾驶员拉菜叶来倾倒。2018年7月至2019年2月间,杨某乙、胡某某未经相关部门许可,先后分别跟李某甲、王某乙、张某某及王某甲签订合同,由李某甲、王某乙组织肖某甲、赵某某、李某乙等驾驶员,由张某某、王某甲组织周某某、赵某某、罗某某、朱某某、肖某乙、段某某、方某某等多名驾驶员从昆明市晋宁区拉废菜叶来江川杨某乙倾倒点倾倒,并按每车500元至1000元不等的价格由被不起诉人杨某甲收取驾驶员的倾倒费,共计收取倾倒费约10万元人民币,倾倒废菜叶4、5千吨,造成所承包土地污染。经玉溪市玉林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倾倒点总氮超标61.3倍、COD超标128. 6倍、挥发酚超标0.64倍、总磷超标21倍、B0D5超标1.80倍、粪大肠菌群超标1.4倍, 系因废弃菜叶堆放点产生的菜叶渗滤液因浇灌土地所致,此次环境污染事件造成的环境污染损害为49.31万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甲协助其子杨某乙收取倾倒废菜叶费用、指挥车辆倾倒,其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其在共同犯罪中起到辅助作用,系从犯,主观恶性较小,到案后如实供述,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玉溪市江川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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