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岳楼检一部刑不诉〔2020〕104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甲,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602************,汉族,初中文化,**小区保安,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岳阳市,住本市岳阳楼区**小区**栋**房。因涉嫌故意伤害罪,2020年7月24日被岳阳市公安局岳阳楼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岳阳市公安局岳阳楼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日16时许,被害人彭某某(另案处理)从本市岳阳楼区**小区地下停车场驾车驶出时,因挪动地面告示牌的事情与被告人杨某甲(小区保安)发生争执。彭某某下车与杨某甲争吵并踢了杨某甲一脚,随后两人扭打在一起。后两人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经鉴定,彭某某所受损伤为轻伤二级。
2020年7月14日,被不起诉人杨某甲与被害人彭某某达成和解,双方均表示谅解对方。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接报案登记表、到案经过、户籍资料、病历资料、伤情照片、调解笔录、协议书、谅解书等书证;2.证人杨某乙、任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彭某某的陈述;4.被不起诉人杨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司法鉴定意见书;6.现场勘验笔录;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杨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系民间偶发矛盾引起,犯罪情节轻微,与被害人达成了和解,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岳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日
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