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渭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通检院一部刑不诉〔2020〕36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甲,男,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4241967********,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定西市通渭县,住甘肃省定西市通渭县**乡**村**社**号。因犯非法买卖枪支罪,2011年3月21日被通渭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因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2020年3月17日被甘肃省定西市通渭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通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甲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于2020年3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同年4月22日第一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同年5月2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同年6月19日第二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同年7月6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15日,通渭县**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侯某某与武某某签订承包合同,将该公司位于通渭县**乡**村**社的砖厂以60万元承包给武某某,承包期限自2019年3月15日至2020年3月15日。2019年11月10日,杨某乙、杨某丙因武某某未给工人发放工资、未向环保部门缴清罚款,为了防止武某某将成品砖销售完后一走了之,致使工资和罚款没有着落,便安排杨某甲用装载机在通往砖厂的道路上堆积大量土方,不让往外拉砖的车辆通行,其它车辆进出时,杨某甲将堵路的土方推开。同月24日,道路恢复了畅通。
本院认为,杨某甲的上述行为,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甲不起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定西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通渭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通渭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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